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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资料须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 2009-12-09
  • 点击量
  •  为了搞好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利用者服务,特对查阅本馆档案、资料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馆设有阅览室,供利用者使用。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公民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档案。

    三、利用者应办理阅览手续,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后,由工作人员通知库房管理人员提调需查阅的有关档案、资料。每次提调档案、资料,最多不得超过15卷(册)。

    四、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利用者提调的档案、资料应日看日清,下班前交工作人员保存。

    五、阅览室备有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供查阅使用,利用者不得私自拿走和损毁。

    六、利用档案资料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圈划、折叠、抽取、拆换档案资料,未经档案馆或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查阅时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黔西南州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七、利用者摘抄档案、资料,应注明档号。本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盖有证明专用章的档案材料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凡利用本馆各种档案、资料编写的出版物或其他资料,出版后应向本馆提供样书两本。
    九、爱护阅览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十、阅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茶水、墨水污染档案、资料。维护室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果皮等。
      十一、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利用者,及时收集、统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

        十三、联系人:杜明发。
        
    十四、联系电话:0859620024